张文炎律师亲办案例
退休返聘,工作中受到伤害仍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张文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362

退休返聘,工作中受到伤害仍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齐某某是一位退休干部,因为工作出色,在退休后被学校返聘回来担任副院长。在工作中,因为学校灯光昏暗,加之楼道有学生撒的小米粥未及时清理,齐某某摔伤。双方虽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关系,齐某某在工作中摔伤,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某,男,退休干部,时任北京某某学院工商学院副院长。

被告:北京某某学院(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北京市*** 负责人:某某 职务:校长

电话:****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0730元,营养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21573.94元,交通费290元,辅助器具费380元。

2、残疾赔偿金65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共计:105379.9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419日被聘用在被告处工作,先后担任过班主任老师、经管系主任助理、经管系副主任、经管学院副院长兼党支部书记。20111010日,因工作出色被调任到被告最大的系——某学院担任副院长。双方于2009926日曾经签订过《聘用协议书》,该协议20111018日期满,双方已经达成续签合意但未及签订新协议原告在工作时即发生伤害事故。

2011113日早晨640,原告即到被告校园内西教学楼一楼按指纹打完出勤卡,之后来到在北教学楼二楼原告的办公室,打开电脑,后先是到四楼、三楼、二楼(这三层均是该学院的教室)各教室巡查了一遍,然后又回到二楼办公室在电脑上办公。时至825分,原告离开办公室下楼,准备参加学校原定于该日举办的全校各班学生广播体操比赛。在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上,因楼梯灯光昏暗加之楼梯上恰巧有他人(估计是学生)洒下的小米粥,原告在下楼过程中踩上小米粥而滑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由两位老师和两位学生将原告送至附近的医院,后转到积水潭医院手术治疗,16天后出院。医院的相关费用均是被告予以支付。

被告除承担了医疗费外,再未支付任何费用,且屡屡逃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虽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但因聘用引起的雇佣关系仍然存在,被告理应承担原告工作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故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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